15.建立健全职责清单。省级党委和政府指导本地区立足实际建立健全乡镇(街道)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并开展清理规范,加强清单动态管理,推动责权一致、责能一致。村(居)委会依法履行职责,不得将村(社区)作为行政执法、城市管理、招商引资等事务的责任主体。加强对“某长制”、网格员等的统筹规范,不得随意新增事项。
16.完善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。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,不得将未列入清单的职责事项擅自向乡镇(街道)下放或者采取授权、委托等形式变相下放,不得随意以落实属地管理、签订责任状、分解下达指标、考核验收、制度上墙等方式将工作任务和责任转嫁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。对已下放的事项进行清理规范,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事项继续保留,同步下放相关资源;专业性技术性强、经评估无力承接的事项及时调整上收。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(社区)公共服务事项,可依法购买服务。
17.规范工作机制、挂牌和证明事项。精简整合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设立的各类村(社区)工作机制,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,不得要求村级组织设立各类领导小组、委员会、工作站、协会等工作机构并挂牌、配备力量。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规定村(社区)挂牌数量、名称和式样,除法定挂牌外不得增加。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不得要求村(社区)出具缺乏法定依据的证明事项,原则上取消金融机构、社会组织等要求村(社区)出具的证明事项。
18.依法依规确定基层信访工作职责。不得简单以信访数量的多少评价基层信访工作,对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和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,不进行排名、通报、考核、问责,使基层将更多精力放到推动矛盾排查化解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上来。